为了保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,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宗教事务管理条例》等党和国家关于民族、宗教、教育有关政策,结合我校的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任何宗教组织和个人不能在学校范围内招收在校学生,不能在学校范围内传播宗教思想,进行宗教活动,更不能强迫学生信教和参加宗教活动。
二、教师不能参加宗教活动,不能向学生传播宗教思想。
三、学生不能参与校外宗教活动,不能到经文学校、唱诗班读经诵诗,不封斋、不佩戴宗教标志。
四、教职工和学生中的共产党员、共青团员不能信仰宗教和参与任何宗教活动。
五、各二级学院、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管理、把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正确执行党的宗教政策和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、民族团结教育。 对违犯上述规定的,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,教育不改者,上报学校给以纪律处分,并学校相关部门报政府相关部门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处理。